台灣旅客在越南富國島遭丟包,金管會昨(15)日表示,若是以刷卡支付團費,當消費商品服務內容不符時,持卡人可以向發卡銀行主張,列為信用卡爭議款項,由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釐清。
數百名國人10日抵達富國島展開旅遊行程,未料負責台灣組團的美加國際旅行社(年代旅遊)與越南地接社WInnER國際旅行社間發生付款糾紛,導致旅客在富國島被丟包。
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,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,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,若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、預訂服務未獲提供等,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,若無法解決,應檢具發卡機構要求的證明文件,請發卡機構就該筆交易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。
林志吉說明,在受害旅客權益保障方面,當地旅行業者要求旅客自掏腰包再繳720美元、折合台幣約2萬多元,就能繼續走行程,等於重複購買商品,讓旅客權益嚴重受損,可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向發卡機構申請「爭議帳款」處理,由受害旅客的發卡銀行,向收單機構及國際發卡組織進行釐清。
林志吉指出,這是「刷卡在前、享受服務在後」,原本就有不確定性,若卡友認為當初刷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得到提供,原則上當然有權利,主張信用卡爭議帳款,由後續程序認定實質上到底有無給付相關商品或服務。
他也表示,當消費者申請爭議款項處理後,若取得發卡機構認定為爭議帳款,該筆交易可暫不列為當月應結清款項。